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岢利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昊烈 被 告 乙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智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1,71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92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李秉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