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9號原 告 樺峰藝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峰 訴訟代理人 徐家媛律師 被 告 創意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愷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