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林澤東
- 被告
- 成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培晟
- 被告
- 郭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萬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