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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莊佩頴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郭紋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林澤東 被   告  成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培晟 被   告  郭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萬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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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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