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林澤東 被 告 成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培晟 被 告 郭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萬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