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7號原 告 陳華君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被 告 圖比設計 兼法定代理人 張舜文(原名:張宏丞) 被 告 陳怡樺 被 告 東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