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澤東
- 被告
- 成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高培晟
- 被告
- 郭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