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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告
駱展龍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陳依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暗黑真相網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暗黑真相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末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暗黑真相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另關於道歉及請求被告撤下臉書帳號及網站有關原告之連結、圖片部分,均屬其主張名譽遭受侵害而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方法,均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同一,無需併算其價額,故此二部分聲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暗黑真相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4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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