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號
- 原告
- 戴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