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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被   告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貳仟叁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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