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2號原 告 李國輝即新豪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633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