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8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被 告 晟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0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