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8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游佳蓉
- 被告
- 晟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0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