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連欽泫、邱慶達即威勝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欽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慶達即威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6,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