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連欽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慶達即威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6,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0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6,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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