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7號
- 上訴人
- 泫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炫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榮忠即吉安工程行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2,985元(計算式:
2,410,685元+92,300元=2,502,98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
,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