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0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呂天元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效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冠群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