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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0號

上訴人
被告
呂天元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效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冠群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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