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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告
潘政宏
被告
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與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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