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號
- 原告
- 潘政宏
- 被告
- 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與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