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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5號

原告
黃智成
被告
經典傳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玲

      黃隆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載明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應以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見本院訴字卷第25頁)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至第33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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