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4號
- 上訴人
- 兆豐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晴方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伶律師
- 被上訴人
- 簡鴻森即森寶電氣衛生材料行
- 被上訴人
- 朝枝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朝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 萬3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