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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34號
原   告
力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文
被   告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雯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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