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656號原 告 駱展龍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陳依君律師 被 告 暗黑真相網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育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暗黑真相網臉書帳號及網站上均以電腦排版十八號字體,公開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三十日,並均應將上開道歉啟事置頂。 被告應將暗黑真相網臉書帳號及網站上所有與原告有關之連結及圖片(含漢英高中女學生照片)均撤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於清算完結前,其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於消滅。又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暗黑真相網有限公司(下稱暗黑真相網公司)業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經新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18276號函准予解散登記,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之股東並選任被告甲○○為清算人等情,有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新北市政府109 年6 月1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37572號函所附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解散後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而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迄今尚未向所在地之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事宜,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考,則依上開法律規定,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之法人格尚未消滅,其仍具當事人能力而得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漢英高中創辦人與漢英教育集團總裁,在教育界孜孜不倦春風化雨學子已有30多年,109 年3 月間原告經友人告知網路上有不實謠言,原告以自己名字在Google搜索後,赫然發現第1 則出現之連結標題竟然是「假貴族學校與55歲撈女的故事│暗黑真相網」點擊進入該網站後,網站文字低俗且與事實完全不符,其中對於原告之描述竟是「在撈女的眼中,乙○○絕對是一個好TA,因為他手中既有資源,也有創造資源的能力,而這樣的男人,除了正宮之外,還有其他交往對象,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而在乙○○不知道總共有多少位的交往對象中,有一位是已經和他在一起長達十年、每月零用錢1x萬台幣,配車配房、55歲的『紅粉知己』」…」,在該文字敘述的旁邊再搭配上漢英高中女學生的照片,影射原告交往雜亂,毀滅原告名聲與漢英高中聲譽。原告看到後大吃一驚,而且暗黑真相網竟然是以誹謗他人作為招攬生意製造財富的方法,如果要看完整個故事,還必須點擊付費訂閱方案,進入後原告發覺被告在後續描述中,描述自己與訴外人丙○○有婚外情,丙○○要服務原告與其他的建商老闆云云,原告忍無可忍,提出本案請求。 ㈡原告為教育人員最重清譽,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毫無根據的散佈不實謠言,指控原告除了正宮之外,還有其他交往對象,在一起長達10年、每月零用錢1x萬台幣,配車配房,交往對象丙○○小姐大搞男女關係,除了原告以外還服侍其他富商,原告如真有此等劣跡惡行,如何帶領漢英高中與旗下所有教育事業,被告在網路貶損他人名譽謠言,藉此收取會員費牟利,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也已經不是第1 次犯有此惡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4903號判決亦是其他人因為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散佈不實謠言之個案,被告毀謗行為對原告名譽及人格受創甚深,故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又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在法人實在說之理論下,認公司有行為能力,並由其代表機關為之,公司代表機關於其權限範圍內代表公司之行為,在法律上視為公司本身之行為,若構成侵權行為,即屬於公司之侵權行為,公司應以侵權行為人之身分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因公司業務執行事實上有機關代表人擔任,故亦令公司負責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故被告甲○○為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之清算人即負責人,應與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另目前以Google搜索原告姓名,顯示之頁面依舊是被告暗黑真相網之網址,而搜尋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之臉書,於109 年5 月4 日仍更新發文,且不斷再更新,故原告併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應於暗黑真相網臉書帳號及網站上均以電腦排版18號字體,公開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30日,並均應將上開道歉啟事置頂,且被告應於暗黑真相網臉書帳號及網站上所有與原告有關之連結與圖片(含漢英高中女學生照片)均撤下,以排除被告之侵害,並回復原告之名譽等語。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如主文第2 、3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甲○○為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之負責人,而於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之臉書及網站上,以標題「假貴族學校與55歲撈女的故事」張貼文章,內容提及「在撈女的眼中,乙○○絕對是一個好TA,因為他手中既有資源、也有創造資源的能力。而這樣的男人,除了正宮之外,還有其他的交往對象,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經過付費訂閱後,後續文章內容則敘及「而在乙○○不知道總共有多少位的交往對象中,有一位是已經和他在一起長達十年、每月零用錢1x萬台幣、配車配房、55歲的『紅粉知己』:丙○○。這位紅粉知己雖然已經55歲,但是每月1x萬的營養金,外加配房配車,相信還是讓不少年輕撈女羨慕不已,畢竟許多20、30歲的年經撈女,可能都沒有這樣的成績。而且丙○○除了服務乙○○之外,還同時服務另一個70幾歲的建商老闆,而且該建商老闆也送了她一間在新莊的房子。」等語,業據其提出以原告姓名於網路搜尋引擎Google搜尋之結果、點擊網路上標題「假貴族學校與55歲撈女的故事」之頁面內容、付費訂閱後之標題「假貴族學校與55歲撈女的故事」之完整內容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確認無訛,堪認被告甲○○確有於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之臉書及網站上張貼前開內容文章之行為。而酌以上開網路文章內容並無任何消息來源之說明或附上已為相當查證之相關連結為憑,僅為被告甲○○單方所述,而被告甲○○與原告或丙○○並無任何交集,已難信其張貼文章內容為真實,則被告甲○○於前開文章中先稱原告為經營教育事業之漢英集團主席,復稱原告除配偶外,尚有其他包括丙○○在內之交往對象等節,客觀上足使瀏覽者誤認原告身為教育從業人員,卻不知潔身自愛,而與配偶以外之其他女子交往,甚至包養他人,使原告之品德、操守、專業等社會評價受到貶抑,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故原告主張其名譽權遭被告甲○○侵害,應屬有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亦有明文。被告甲○○於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之臉書及網站上張貼不實內容之文章,乃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甲○○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及於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臉書帳號及網站上以電腦排版18號字體,公開張貼附件所示道歉啟事30日,並均應將該道歉啟事置頂,以及撤下與原告有關之所有連結與圖片(含漢英高中女學生照片),均屬有據。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另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511 、353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為漢英教育集團總裁,美國底特律大學財稅碩士、中國廣州暨南大學國際關係研究所博士候選人,年收入達數百萬元,被告甲○○為大學肄業,名下有數筆投資,為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之負責人等情,有原告提出其學歷證明、被告甲○○之個人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稽,以及被告甲○○以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方式牟取利益等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甲○○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為屬適當,原告請求逾此範圍部分,則非有據。再被告甲○○為被告暗黑真相網之負責人,其以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之臉書及網站上刊登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文章,自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原告,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應與被告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及與被告甲○○一同刊登道歉啟事及撤下與原告有關之連結與照片,均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6 月19日公示送達被告,有公示送達之公告在卷可稽,於109 年7 月9 日生送達效力,故原告請求被告均自109 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五、綜上所述,被告甲○○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暗黑真相網公司並應與被告甲○○連帶負責。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至3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勝訴部分,因被告應連帶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揆諸前開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該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上開職權宣告之發動,本院就此部分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另被告雖未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惟亦依職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爰酌定被告免為假執行應供擔保金額。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 │本人甲○○與暗黑真相網公司有限公司以抹黑造謠方式誹謗駱│ │展龍先生,並於文中引用漢英高中女學生之照片,藉以影射污│ │衊乙○○先生,並以該等不實言論收取費用藉此營利,造成駱│ │展龍先生人格及名譽之重大污衊傷害,深感後悔,在此向駱展│ │龍先生表達最深之歉意,並懇請寬恕本人與公司所犯之錯誤。│ │ │ │道歉人:甲○○、暗黑真相網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