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5號
- 上訴人
- 東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正
- 被上訴人
- 林志瑞即林志瑞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675號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2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