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創意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愷伶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樺峰藝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煒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677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