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意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愷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樺峰藝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67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