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16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6號
- 原 告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訴訟代理人
- 陳映蓁
- 被 告
- 益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碧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72,2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 元,尚應補繳14,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之起訴狀繕本1 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