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6號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益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72,2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 元,尚應補繳14,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之起訴狀繕本1 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