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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益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72,2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 元,尚應補繳14,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之起訴狀繕本1 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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