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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1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忠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明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717號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

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1,00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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