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元文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後段命上訴人就 其中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給付自民國108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超過5%計算之利息部分。本院審酌上訴人 本金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為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 ,斟酌案情推定其存續期間以憑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則自108 年11月26日起至上訴人109年5月27日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日止,為184日,復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二、三審通 常程序審判案件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1年,共計為3年又184日,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576,849元【計算式:4,500,000元× (15%-5%)×(3+184/365)=1,576,849,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