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元文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 已於109年8月1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108年8月21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3、157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1至167頁),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