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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永元文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108年8月21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3、157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1至167頁),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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