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42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高郡霞 被 告 晟元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焜樹 被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舒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晟元大有限公司、楊焜樹、詹舒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萬1,793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晟元大有限公司、楊焜樹、詹舒斐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晟元大有限公司(下稱晟元大公司)於105 年7月15日邀同被告楊焜樹、詹舒斐(與晟元大公司合稱為 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銀行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及保證書,向原告申請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 300萬元,而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4年,分 48期平均攤還,利率以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5%計算(現為7%),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晟元大公司未依約清償 自109年3月5日起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今年2月間,有與原告銀行業務林惠婷討 論,因為疫情關係,希望可以暫緩半年還款或降低還款金額,但並未獲回應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保證書、還款明細表、資金成本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但本件被告未依約還款,原告本得訴請返還欠款,以取得債權憑證,是被告所辯尚無可取,且本件縱經判決,仍不影響兩造繼續協商債務清償事宜,乃不待言。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6萬1,793元,及自10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