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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4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42號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高郡霞
被告
晟元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焜樹
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舒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晟元大有限公司、楊焜樹、詹舒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萬1,793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晟元大有限公司、楊焜樹、詹舒斐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晟元大有限公司(下稱晟元大公司)於105年7月15日邀同被告楊焜樹、詹舒斐(與晟元大公司合稱為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銀行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及保證書,向原告申請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300萬元,而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4年,分48期平均攤還,利率以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5%計算(現為7%),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晟元大公司未依約清償自109年3月5日起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今年2月間,有與原告銀行業務林惠婷討論,因為疫情關係,希望可以暫緩半年還款或降低還款金額,但並未獲回應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保證書、還款明細表、資金成本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但本件被告未依約還款,原告本得訴請返還欠款,以取得債權憑證,是被告所辯尚無可取,且本件縱經判決,仍不影響兩造繼續協商債務清償事宜,乃不待言。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6萬1,793元,及自10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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