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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51號

原告
金露華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告
富里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清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被告
楊欽仁

以上原告與被告楊欽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楊欽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其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楊欽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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