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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59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傅紫玲

上訴人
易仕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男
被上訴人
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被上訴人
擎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克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1,297元(計算式:165萬元+951,297元=2,601,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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