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陳昭愷、莊博鈞
- 上訴人磐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鈞亨國際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磐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愷 被上訴人 鈞亨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8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萬1,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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