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莊佩頴

上訴人
鈞亨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鈞
被上訴人
磐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8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萬2,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