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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

原告
日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棟國
被告
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合約書第15條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司促字卷第25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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