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
- 原告
- 日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棟國
- 被告
- 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合約書第15條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司促字卷第25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