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鍾明伶
- 被告
- 天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翰
- 被告
- 林金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林金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金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