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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鍾明伶
被告
天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被告
林金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林金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金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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