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鍾明伶 被 告 天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林金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林金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金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