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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上訴人
龍長吟花園廣場社區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被上訴人
大中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任銘
被上訴人
名盛機電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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