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93號原 告 葉明功 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 被 告 李淵榮(已歿) 天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嘉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薰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71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 號、99年度臺抗字第275 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等應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道○段000 號7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與原告,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系爭房屋騰空返還止,按月給付原告58,000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請求返還之系爭房屋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23,007 元,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屋及土地交易價格約為23,442,674元【計算式:(總面積171.83㎡+陽台13.8㎡+雨遮4.95㎡)×平均交易單價123, 007 元=23,442,6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扣除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基地價值15,980,160元(計算式:5,877.76㎡×公告土地現值435,000元/㎡×權利範圍625/1000 00=15,980,160 元),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之價值應核定為7,462,514 元(計算式:23,442,674元-15,980,160元=7,462,5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53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繳納29,710元裁判費,原告尚須繳納裁判費45,243元(計算式:74,953元-29,710元=45,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