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明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8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62,5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42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