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汪亦祥
- 原告林榮潭
- 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01號原 告 林榮潭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顏嘉德律師 顏嘉誼律師 被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訴訟代理人 彭志煊 葉穰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日下午3時35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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