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46號
- 上訴人
- 陳伯騏
陳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其閔、富仕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65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46號
陳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其閔、富仕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65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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