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伯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46號 原 告 陳伯騏 陳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 複 代 理 人 周政律師 被 告 謝其閔 富仕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洪逸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陳伯麒」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伯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