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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46號

返還股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許瑞東

原告
陳伯騏
原告
陳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
複代理人
周政律師
被告
謝其閔
被告
富仕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逸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陳伯麒」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伯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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