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3號
- 上訴人
- 蕭淵聰
- 上訴人
- 傳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高振添
- 被上訴人
- 李明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證。茲已逾補正期限,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