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7號
- 原告
- 高斯椅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並附繕本一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蔡志鎬。惟經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並非蔡志鎬,是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並不正確,有命補正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