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陳天翔 被 告 金永裕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雅婷 被 告 林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未依本院民事紀錄科民國109 年2 月4 日之通知,補正被告金永裕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致該公司法人格是否消滅不明,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8 日下午2 時40分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告金永裕國際有限公 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到院,以憑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