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4號
- 上訴人
- 王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騰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7,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217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騰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7,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