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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4號

侵權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王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騰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7,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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