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王連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4號 上 訴 人 王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騰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7,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