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1號
- 上訴人
- 黃仁治
- 被上訴人
- 劉家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110年1月29日所提之上訴狀僅表明上訴意旨,並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體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5,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8,622元,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