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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9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1號

上訴人
黃仁治
被上訴人
劉家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110年1月29日所提之上訴狀僅表明上訴意旨,並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體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5,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8,622元,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9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