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永旭、異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異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鼎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耿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