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永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異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鼎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耿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22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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