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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95號

原告
棋元塗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富升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被告
資通國際應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由被告經營之Facebook專頁中張貼、刊登原告公司產品「泥不熱NIBURE」為盜圖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已貶損原告之營業信譽、名譽及社會評價等語。查被告設址新竹縣,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51頁)可憑,且據原告所稱系爭貼文為被告經營之專頁所張貼刊登,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及其主張之行為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果有如原告所述被告於社群媒體張貼、刊登系爭貼文侵害其名譽、商譽,該行為應係內容上傳之時,已發生所謂名譽、商譽被侵害,第三人知悉原告遭貶損評價之事,則其侵害行為之結果亦已然發生,是其侵權行為地亦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與原告於何時、處聽聞知悉、原告營業所在地無涉,即原告所謂侵權行為結果發生之處所,亦須符合侵權行為之發生事實及損害賠償之範圍一切證據資料與之有密切關聯性,利於發現事實真相及調查證據之立法意旨始稱之。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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