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43號
- 原告
- 喬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堂
- 被告
- 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維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貨款580,911 元本息,核非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事件。次查,被告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為證,且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送達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