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50號原 告 李福基 陳謝索知 被 告 張裕証 陳勝吉 陳聰貴 陳建升 吳勝益 陳進發 陳界全 陳義雄 吳維揚 陳進源 陳友夫 陳友昌 吳犁滿 吳陳珠 吳錦惠 吳鍊發 吳鍊星 吳鍊興 吳宗全 張榮富 陳民德 陳民程 陳水成 陳水泉 陳能貴 陳忠志 陳山本 蔡紅圓 陳再求 陳再發 陳永龍 鄭燕芬 陳有財 陳金福 陳明宜 陳明穗 陳德誠 邱春盛 陳泰宇 林菊子 陳李桃 陳婉瑜 保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華幸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原告係本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地位而行使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屬因不動產分割涉訟。準此,系爭土地既位於新北市八里區,則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