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隆太生技食品有限公司、鄭香明、愛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褚耘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57號 原 告 隆太生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香明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愛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耘成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