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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5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乃瑩

原告
隆太生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香明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告
愛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耘成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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