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80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0號
- 原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被 告
- 百軒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蔡鈺霞
- 被 告
- 孫崇銘
- 吳美麗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是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