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技準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8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7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