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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高文淵
  • 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林月香

  • 原告
    技準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技準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8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7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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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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