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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8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技準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8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7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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