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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5號

上訴人
廖偉晶
被上訴人
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被上訴人
陳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948 元(壹拾柒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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